【詐欺、本票裁定】

據說因網路交友而成功結婚的比例不到百分之一,但小君的好友卻成功的透過網路而結識另一半,最近就要步入禮堂,這讓小君對網路交友多了一份浪漫的想法。在好友的鼓勵下,小君在交友網站上建立交友檔案,剛開始乏人問津。但自從上傳照片,勤寫網路日記後,人氣指數不斷上昇,造訪人數也絡繹不絕。 小君和其中一名網友在網路上已經通信一個多月了,兩人似乎總有談不完的話題,小君不相信網路上不真實的感覺,認為還是要好好在現實生活中交往,於是兩人約定見面。沒想到第一次見面,彼此就很有好感,志趣相合,頗有相見恨晚的感覺。

墜入愛河的小君,非常享受談戀愛所帶來的甜蜜,網友跟小君說,為了兩人的將來打算,要趁著年輕時奠定穩固的經濟基礎,想跟小君借錢來經營事業。小君早已將網友視為自己未來的伴侶,根本不疑有他,將僅有的六十萬元積蓄全都借給網友,網友也簽了一張未寫上到期日的同面額本票給小君作擔保。

一次小君在無意間看到網友的身分證時,卻發現網友已婚的身分。知道網友並非單身,小君有被欺騙的感覺,質問之下,網友坦承已婚,但表示深愛小君,向小君借的錢也確實是拿來做生意,只因為最近週轉困難,一時無法償還。 小君認為自己是因為把網友視為結婚對象才借錢給對方,可否告對方詐欺?小君持有網友簽發的本票,可以主張什麼權利呢?

小君可以主張對方觸犯刑法的詐欺罪嗎?

小君的網友是否構成刑法上的詐欺罪(引1),要看網友向小君借錢當時是如何陳述的,是不是有故意詐欺,而使得小君把錢給他。例如,如果網友欺騙小君說家中父母生病,故意跟小君說借錢是為了支付醫療費用,實際上卻騙取金錢後逃逸無蹤,就構成了詐欺罪。但如果網友確實是借錢去做生意,也曾經償還部分的利息,就可能只是民事債權債務糾紛,對方並沒有詐欺的意圖。

小君的網友隱瞞已婚的身分,與小君借錢給對方,二者之間未必有因果關係。所以,小君如果要告對方刑事詐欺罪,要提出對方詐欺意圖及行使詐術的證據,否則無法成立。

網友借錢不還,小君要如何行使權利?

小君要告網友詐欺罪雖然未必成立,但是網友向小君借錢卻是事實,小君可以:一、提出借錢時的契約,也就是「借據」,並提出交付六十萬元給對方的證明,例如匯款紀錄,向法院提起訴訟,請求對方清償借貸債務;二、也可以聲請法院核發支付命令(引2),如果對方收到支付命令二十日內沒有異議,則與確定判決有相同的效力(引3);三、小君也可以拿網友簽發給小君的本票,到法院聲請本票裁定,拿到本票裁定後,再到法院民事執行處,聲請強制執行對方的財產(引4)。

網友簽發給小君的本票沒有記載到期日,有效嗎?小君還要注意哪些事項?

小君原本擔心對方簽發的本票,因為沒有記載到期日,而效力有問題。實際上,票據如果沒有記載「到期日」,則當作見票即付(引5),即小君馬上可向對方請求支付票據金額;反倒是簽發票據不可以不記載「發票日」,沒有發票日期的票據,是無效的,必須要注意。

另外,票據權利較一般債權的時效為短,小君如果要向網友請求支付本票金額,必須在三年內行使(引6)。而其他票據,例如匯票,和本票的時效相同,對發票人行使權利也是三年,支票最短,只有一年,這些時效都必須要注意,以免因為遲誤行使,而影響到自己的權利。

1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:(詐欺罪)
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,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,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、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。
2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:
債權人之請求,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,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。 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,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,使用其設備為之。其辦法,由司法院定之。
3民事訴訟法第五百二十一條第一項:
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,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。
4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:
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,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。
5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第二項:
未載到期日者,視為見票即付。
6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:
票據上之權利,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,自到期日起算;見票即付之本票,自發票日起算;三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;對支票發票人自發票日起算,一年間不行使,因時效而消滅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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